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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48.如何理解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编辑:邢瑞华  2021-10-26 08:13:30  来源:山西日报

《建议》提出,“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这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政府和企业的权责关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统一的清单管理,把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明确下一步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政府部门在清单范围内依法实施许可管理,在清单之外严格落实“非禁即入”要求,企业可不受限制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清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

第一,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改革,尽量减少审批事项。对各种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坚持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类方式进行改革。对具备相应条件,能取消审批的直接取消审批,能改为备案管理的改为备案管理,能由企业作出符合许可条件承诺的实行告知承诺。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仍需实施行政审批管理的事项,需要大力优化审批服务。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既可以节约政府行政成本,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又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使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完善。在确定清单时需要对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各种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排查梳理,凡是设定依据、效力、层级不足的一律不得纳入。清单确定后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定期进行评估、清理、规范和压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自主经营行为的不合理限制。对事关重大公共利益、仍实施行政审批管理的事项,经评估具备相应条件后,也及时由审批分别转为取消、备案或告知承诺管理。清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客观条件实行动态调整,既有利于防止权力固化,也可以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自主经营需要。

第三,对清单一律实行公开公示,以公开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公示制度,把政府部门实行审批管理的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反映渠道,有关部门对反映的意见应及时作出反馈和回应。这既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务的规范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使企业明明白白办事创业,也有利于通过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好解决“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杜绝政府部门任性执法,防止行政管理的随意性。

第四,对审批事项优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推进政府部门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简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管,健全企业评判机制,服务质量好不好由企业说了算。做好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防止“只批不管”。推动政府部门由重审批向重监管、重服务转变,把更多精力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和为企业服务上来。

第五,对清单实行分级分层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把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研究制定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两张清单,全国版清单原则上需要将试点分类改革举措在全国推开,实现区域全覆盖,同时根据自贸试验区的改革需求,研究制定自贸区版清单,增加改革试点内容。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也需要梳理完善,编制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改革事项全覆盖。

49.为什么要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

《建议》提出,“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这是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在新时代、新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政策执行、评估、监督。”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是对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的更明确要求。

第一,加强重大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评估评价,是保障决策科学合理的必要前提。在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时进行事前评估,需要充分论证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重点内容,确保政策符合中央决策部署,具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支撑条件,财政可承受并长期可持续,能够取得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预期效益,等等。以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从源头上把控政策方向,提高决策质量,防止决策的随意性,避免决策风险。在政策实施中,需要密切跟踪监测执行情况,深入分析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政策执行效果和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改进办法,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确保政策达到预期效果。政策执行完成后需要进行事后评价,将政策设定的目标和实际取得的效果进行对照分析,总结经验和不足,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严格履行重大政策制定的行政决策程序,是保障决策依法规范的必然要求。提高决策水平,需要以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和制度约束决策行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已经作出具体规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特别是充分听取政策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反馈意见应充分研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评估其风险可控性;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都是事前评估的必要环节和程序,是制定政策的法定前置条件,必须按照党中央部署和条例要求,将各项程序严格履行到位,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对重大政策制定和实施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是保障决策经济高效的必要举措。党和国家很多重大政策都涉及财政资金投入,尤其是在当前财政收支紧张情况下,各部门各单位都需要着力提高财政资金绩效,使财政投入充分发挥效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重大政策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对政策实施效果要开展绩效评价,对照政策目标评判完成情况,以及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评价结果要加强反馈和应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从政策研究制定、出台实施、执行完成的全生命周期,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成本效益分析和投入产出分析,强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结果的应用,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

做好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把握好以下3点。一是着重提高评估和评价的质量,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避免简单为评而评,防止评估和评价流于形式。二是推进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使评估和评价工作有章可循。三是评估和评价要做到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尽可能量化,使其可衡量、可考核、可比较。(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